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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法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 时间:2018-01-25 作者:
     家事审判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将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计划。20164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66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等100个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继承问题越来越复杂,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但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却依然采用与财产案件相同的审理思路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来看,从法院立案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期,调解过程所包含的时间应当纳入诉期之内。家事调解同样需要一段较长的时期,家事纠纷当事人需要较长的调解期以冷静思考,避免因为家庭琐碎、一时冲动而互不妥协,有些家事纠纷还涉及到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如婆媳之间)等较为复杂的矛盾,调解所需时间更长。对于家事审判而言,法院的审判保证着判决的公正性,家事调解则发挥着维护、重新构建家庭关系的重要作用,有时候当事人之间还需在第三方帮助下,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交流、化解误会、宽容相待。这样一来,解决家事矛盾纠纷的诉讼期会拖长,甚至会超过法律规定的结案期。

家事案件依性质可分为亲属身份争议和以亲属身份为依据产生的财产争议两大类。以亲属身份为依据的财产争议在审理上则处于家事审理和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的中间地带,既需要处理一般民事财产争议的硬性法律规定参与其中,也需要家事审理的特殊程序介入,具有审理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而当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事实上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程序法是缺失的。全国一审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约占民事案件13,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婚姻家庭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要求的审限相同,由于审限和程序的双重压力,法官没有把家事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加以区分的意识,更没有去关注家事审判的人身属性、伦理色彩,而是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审理家事案件。

为此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专用于家事诉讼的家事审判程序法,通过立法对家事诉讼调解期限做出规定。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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